我二人于2014年1月15日乘坐南航CZ6442航班,在机场南航柜台请求打印行程单,南航柜台拒绝打印,让我们到订票的代理公司打印。因为来到春节,法定假日7天,春节后上班比较晚。我与2014年2月21日和订票的代理公司联系,代理公司告诉我,超过一个月,打不出行程单。我的两张机票+保险+机场建设费+燃油税总计为3212元。南航公司在系统里已经查到我二人的乘机记录,但以航空公司有规定,超过一个月不能打行程单为由,拒绝给我发票或行程单予以报销。我向律师咨询,律师查阅,《中国民用电子客票暂行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电子客票行程单是指旅客购买空运企业民用航空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但该《办法》中并未提及对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有任何时间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收款方有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义务。乘客搭乘航班,实际上就已经与承运航空公司之间达成了交易的过程,开具发票是航空公司从事经营行为的法定义务。“航空公司类似的规定明显和法律规定有冲突。但是作为一个行规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我要求中国南方航空公司给与我2014年1月15日乘坐南航CZ6442航班的报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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